核心提示:堂姐弟争600万房子遗产 将对方告上法院,身为孤寡老人的堂姐徐春去世后,遗下价值600万元的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七旬老人徐嘉将远在香港的大堂姐徐英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对二堂姐徐春生前尽过主要抚养义务,要求继承该房屋产权三分之一的份额。日前,静安法院对徐嘉之诉判决不予支持;而徐英自愿支付80万元给徐嘉作补偿予以认可。
身为孤寡老人的堂姐徐春去世后,遗下价值600万元的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七旬老人徐嘉将远在香港的大堂姐徐英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对二堂姐徐春生前尽过主要抚养义务,要求继承该房屋产权三分之一的份额。日前,静安法院对徐嘉之诉判决不予支持;而徐英自愿支付80万元给徐嘉作补偿予以认可。
早年,徐春的父亲先后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育了徐英等三人;第二段婚姻生育了徐春。而徐嘉与徐英、徐春均系堂姐弟关系。2012年9月18日,耄耋老人徐春去世,遗下本市南京西路某号房屋一套。徐春生前未婚育亦未有收养关系,而徐春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除徐英外均先于徐春去世。徐英成了徐春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徐嘉则认为他是徐春的主要抚养人,应获得相应的遗产。
法庭上,徐英辩称与徐春系同父异母姐妹,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先于被继承人徐春死亡,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仅有自己健在。认为自己是徐春唯一的继承人,完全有权继承徐春的遗产权利。徐春生前独居,由所在居委会作日常照料和生活照顾,因早年家底殷实,徐春生前生活主要为变卖家产来维持。而徐嘉既没有对堂姐徐春提供过生活主要来源,也没有在劳务方面对徐春尽过主要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同父异母的徐英系徐春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情况下,徐英系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堂弟徐嘉不属于徐春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更谈不上与徐英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还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依法可分得适当的遗产。但所谓抚养较多,在质上要求必须对被继承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在量上要求必须达到“较多”的程度。而徐春生前享有国家低保生活待遇,其父生前所在单位救助、变卖家产所得和亲属资助也构成部分经济来源,生活上亦受到居委会等关照。徐嘉虽称自己是堂姐徐春生活的主要抚养人,但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已对徐春提供了经济来源,至多证明在被继承人徐春1989年煤气中毒后参与抢救并照料过两年,而这在徐春漫长的晚年生活所需的大量照顾中,不属主要部分也非较多部分。继承人徐英念于亲情,同意支付给徐嘉80万元作为补偿。(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