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男子对一小学女生多次实施强奸获刑10年,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认定情节恶劣。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男子垂涎一名未满14周岁的小学女生姿色,遂寻机在公厕等地多次对其实施奸淫。福建宁德市中院5日披露,蕉城区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小学女生小晴父母离异,跟随父亲赵某一起生活。46岁的男子陈某打工时认识赵某,并因此认识小晴,此后便垂涎小晴姿色。
2012年5月,陈某在蕉城区三都镇城澳街上见小晴独自一人进入街边的公厕方便,遂趁周边无人之机,闯进女厕所对小晴强行实施了奸淫。
同年6月,陈某于城澳街上见小晴独自一人在玩耍,便将小晴骗至城澳礼堂旁的香蕉树旁,将其摁倒后,强行对小晴实施了奸淫。
同年7月31日,陈某再次窜入小晴家中,趁小晴独自在房间睡觉时,将小晴裤子脱掉,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认定情节恶劣。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