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他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经常”并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而法律条文不适合也不可能规定具体相隔时间,不能用法律硬性要求子女回家探望老人的时间间隔。
丁一元说,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为父母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项规定执行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实际生活中,即使孩子不常回家看看,又有多少父母会将自己的孩子告上法庭呢?大部分老年人都舍不得举报自己的孩子。
再者,即便法院支持了父母的诉求,但孩子拒不执行又该怎么办?丁一元指出,由于新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在本质上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法律上的义务,对那些忽视、冷落父母的子女也暂无具体惩罚措施,所以该条款只是一个宣传倡导性的行为规范,不存在强制执行落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