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等人去到翁源县建设一路19号4栋401房甘兆明家,撬门入室盗得现金2 900多元和组装电脑(价值2 500元)等物,后将上述款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县龙英路36号402房黄碧发家,撬门入室盗得佳能、索尼牌数码相机各一部,飞利浦、诺基亚牌手机各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及酒、茶叶等物一批,赃物共计价值4 950元。后将茶叶、手表交给邓家文,酒、相机、手机被朱某某、张某另外处理。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家文伙同邓敏红、邓秋生(均在逃)在翁源县龙仙镇田心小学门口,以刘华、赖成发等人盗窃所得大额款物未分赃款给邓家文为由,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刘华使用的黑色大众捷达小轿车一部(价值2万元)、现金2 300元及赖成发的戒指一枚(未估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邓家文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邓家文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