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鲍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2010年9月,李艳勤和申某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的女儿申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某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某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某某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某某,致申某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某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某某、申某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某某,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某某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某某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某某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某某和申某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某某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某某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借“教育”之名,在与申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对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某某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邓家文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邓家文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刘某A、李某某、刘某B、朱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A14岁,刘某B、朱某某15岁,林某某13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
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县朝阳路县建设局院内刘梅凤家,爬墙入室盗得黑色尼康牌相机一部(价值1 200元)和手镯一只(未估价)。后两人到龙胜酒店205房将赃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刘某B到县城教育路龙仙粮所内何美霞的住处,踢开木门入室盗得现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机一部,诺基亚、三星、海尔牌手机各一部和香烟等物,赃物共计价值1 900元。后何美霞回到家中,张文浩持菜刀对何美霞进行威吓,并与同伙逃离现场,将上述物品交给邓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