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女子被小客车撞死 因死者生前多病肇事者称自己无责,2012年2月24日早,被告姚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天府广场向中医学院方向行驶,8时27分许,姚某与骑行无牌照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小娟(化名)发生碰撞,小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40分死亡。同年4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娟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客车与自行车突发碰撞,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认为,死者生前患有肝硬化、肾结石、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通过尸表检验不能明确其死因,其家属又拒绝为死者尸检,导致死者的死因不明确,故肇事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年2月24日早,被告姚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天府广场向中医学院方向行驶,8时27分许,姚某与骑行无牌照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小娟(化名)发生碰撞,小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40分死亡。同年4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娟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娟的父母何某夫妇将肇事司机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9342.50元,扣除姚某垫付的丧葬费13476元,其还应赔偿405866.5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二原告均系医务工作者。小娟受伤后于当日9时33分送至成都市中医药大学进行抢救。二原告中午时分得知车祸事实,赶至医院。医院提出手术治疗方案,二原告认为已经错过手术的最佳时机拒绝开颅进行手术治疗,要求采取保守治疗方案救治。当日23时40分小娟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临床诊断显示小娟患有:急性对冲性右额颞脑挫裂伤;急性左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骨骨折;胸腔积液?双肺挫裂伤;中度肝硬化;脾肿大;右肾结石;双侧附件囊肿;糖尿病。另查明,肇事货车在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不计免赔。
本案中,姚某辩称死者本身患有多种疾病,且其家属在抢救过程中拒绝手术治疗,死亡后拒绝尸检,导致死者的死因不明确,姚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娟虽患有肝硬业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的总额为313612.36元。事故发生后,姚某垫付18789.73元。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二原告共支付 313612.36元;姚某向二原告支付87012.58元。化、肾结石、糖尿病等疾病,但这些疾病均为慢性疾病,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小娟仍能正常生活,亦无性命之忧,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对冲性右额颞脑挫裂伤、急性左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骨骨折、胸腔积液,送至医院抢救不到24小时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是导致小娟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对姚某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9414.67元。由于肇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的总额为313612.36元。事故发生后,姚某垫付18789.73元。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二原告共支付 313612.36元;姚某向二原告支付8701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