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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富二代”酒驾豪车致4死 老爸公司被判担责

 

发表时间:2013/11/28 23:29:08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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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富二代”酒驾豪车致4死 老爸公司被判担责,备受关注的南京“富二代”酒驾英菲尼迪车祸致4人死亡案被列其中,英菲尼迪车所属公司因无视法人代表儿子焦某两个月22条违法记录,被判担责。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院获悉,随着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已跃升至江苏省法院受理的第一大类民生案件。

  昨日,江苏省高院向社会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备受关注的南京“富二代”酒驾英菲尼迪车祸致4人死亡案被列其中,英菲尼迪车所属公司因无视法人代表儿子焦某两个月22条违法记录,被判担责。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院获悉,随着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已跃升至江苏省法院受理的第一大类民生案件。

  “富二代”酒驾英菲尼迪车祸案宣判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5日凌晨3点多,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与湖北路交会路口,一辆白色英菲尼迪跑车从鼓楼转盘方向驶来与一辆从湖北路开出左转至中山北路的蓝色轻型货车相撞。跑车车头撞上货车后轮,货车两侧后轮被撞飞,跑车失控还撞上路边一名路人。有一男一女从跑车内部飞出,跑车司机被卡车内。120到达现场后确认,这四人全部死亡。事发后,曾有人在微博发帖,说对这辆“英菲尼迪”印象深刻,曾在草场门附近随意变道,轧黄线。

  交警部门表示,英菲尼迪跑车司机焦某涉嫌醉酒驾驶、闯红灯、遮挡号牌。2012年8月5日凌晨3时19分左右,焦某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苏A97G37号小型车辆,以实际车速173公里/小时,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路口,与高某驾驶的超载运输的货车相撞,造成苏A97G37驾驶人员焦某,乘车人葛某某、葛某、行人吴某4人死亡。

  法院解读

  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葛某某、葛某、行人吴某不负责任。苏A97G37号轿车所有人为恒乾公司,焦某系南京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该车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共有22条违法记录。事故发生后,葛某某、葛某的父母均起诉要求建筑公司、高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A97G37号汽车属南京某公司所有,焦某系实际使用人;苏A97G37号汽车在短期内有多次违法记录,建筑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因焦某死亡,建筑公司应当在焦某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负担4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葛某某、葛某明知焦某酒驾仍愿意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恒乾公司分别赔偿两受害人父母148255元、156491.39元,保险公司与高某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四位受害人均为80后、90后,其中一位还是未成年人,涉案的焦某酒驾、闯红灯、超载、遮挡号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以致酿成事故,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肇事轿车系南京某建筑公司所有,但购买后长期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焦某驾驶,该车在两个月时间内有22条违法记录,此时建筑公司理应有所警醒,加以规束、教育,但该公司作为车辆所有者,未及时对车辆实际使用人焦某进行教育、管理,存在过错,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两受害人明知焦某系酒后驾驶,仍然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附: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2、因高速公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交通事故伤者医保外用药可通过协商确定扣减比例

  4、治疗交通事故伤害中发生医疗事故,应按照过错及原因比例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5、学员练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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