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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双独”夫妻申请二胎 因女方有同父异母弟妹遭拒

 

发表时间:2013/11/18 10:22:15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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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双独”夫妻申请二胎 因女方有同父异母弟妹遭拒,一对“双独”夫妻本欲生育第二个孩子,到街道办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却被告知女方还有两个同父异母的弟妹,街道办为此拒绝了其生育二胎的申请。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夫妻俩无法接受,遂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维持街道办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决定。

  一对“双独”夫妻本欲生育第二个孩子,到街道办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却被告知女方还有两个同父异母的弟妹,街道办为此拒绝了其生育二胎的申请。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夫妻俩无法接受,遂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维持街道办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决定。据悉,夫妻俩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疑:本案“独女”为何不算数?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本项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不同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其内涵和外延要比通常认为的“独生子女就是母亲终身只生育一个”要小得多。

  申请生二胎女方却被告知有弟妹

  2010年7月,25岁的“独生女”林红(化名)与独生子吴伟(化名)结婚,婚后第二年俩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夫妻俩想再生一个孩子,考虑到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便于去年8月向林红户籍所在地白云区某街道办提出生育申请。

  孰料,街道办却拒绝了两人生育二胎的请求,理由是林红并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生子女”,林红父亲先后在1998年9月、2000年6月与吴川籍女子肖某在吴川市生育了一子、一女,故林红还有同父异母的弟弟和妹妹。

  对此,林红认为街道办出具的理由不成立,父亲明明在1999年才与母亲离婚,怎么可能在与母亲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其他孩子?另外,肖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仅为记载,没有原始档案,也没有计划生育证。更令人觉得蹊跷的是,肖某的《育龄信息卡》与《出生医学证明》严重不符,这明显是肖某的假冒行为。

  林红及丈夫提出了行政复议,白云区政府经过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街道办的决定。林红及其丈夫不服,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决定。

  街道办驳回称女方不属独生子女

  面对林红夫妇的控诉,街道办辩称林红夫妇所称不属实。根据调查,林红父母离婚后,林红由母亲抚养,林红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肖某非法同居,两人先后非婚生育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孩子均在其母亲肖某户籍地入户。街道办表示,这种情况下,林红等于有了“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她就不属于有关规定的独生子女,故不能批准其再生育。

  此外,针对林红所述《育龄信息卡》假冒一事,因该卡为吴川市振文镇计生办录入电脑系统,由于肖某长期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当时无法采集到准确资料信息,只是由肖某家属口述录入,目前当地计生部门已对育龄信息卡进行修改。故此,街道办辩称自已的处理并无问题。

  法院维持决定非独生事实清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红及其丈夫是否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是本案的关键。街道办收到林红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后即展开调查,结果可反映林红父亲与他人非婚生育了两名子女。因该两名子女与林红属于同父异母的关系,故街道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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