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份遗嘱上,郑志民老先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有手印。他的好友李奇、邻居兼同事张宏伟、孙忠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李奇代书“以上内容与郑志民所述一致”。
然而,就在王春梅讲述郑老先生遗嘱之后,郑光也向法庭出具了一份遗嘱。“这是我父亲于2010年12月1日订立的遗嘱。”
这份遗嘱是由郑光的妻子王萍打印的。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我因年事已高,特立此遗嘱,对我和前妻刘秀兰共有房产在我去世后出售,作如下处理:一、该房产按实际建筑面积,出售后总额平均分为三分,儿子郑光、继女王敏、王春梅三人每人分得一份。二、为肯定王春梅多年以来对我的照顾,郑光、王敏每人在得到房产出售钱款后,拿出人民币2万元送给王春梅,以示感谢。该遗嘱一式三份,继承人每人一份。立遗嘱人:郑志民。见证人:王萍、王艳。”
两份遗嘱摆在眼前,王春梅和王敏、郑光双方都不认可对方所提交遗嘱的真实性。
法院二审判决 2/3房产归保姆
王春梅提供了郑志民老先生于2010年5月21日立遗嘱时的录像光盘,并附有见证人张宏伟、孙忠的证言。法院经过审理查证,根据王春梅提交的遗嘱以及相佐证的现场录像,认定这些可以完整地证明整个代书遗嘱的过程,见证人均在场见证。
而郑光提供的遗嘱及相关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只能证明该份遗嘱是王萍打印的,但是王萍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字。因此,这份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法院不予认定。
由此,法院一审判定:郑志民名下的这套房屋的三分之二的份额归王春梅所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归郑光、王敏所有。
对于这一结果,郑光、王敏两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随后,案件进入了法院执行阶段。在被执行的过程中,郑光、王敏终于都承认在赡养父母方面,他们所尽的义务的确太少了,只顾着忙于自己的工作,而忽略了父母晚年儿女不在身边的孤独。“现在再想照顾父母,已是追悔莫及了啊!这些年,保姆王春梅也确实为了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这三分之二的份额是她应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