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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废除劳动教养势在必行

 

发表时间:2013/1/8 10:00:43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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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劳动教养直接赋予了公安机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无论是从国内法《宪法》、《行政处罚法》的来看,还是从国际社会认同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来看,劳动教养都已经严重侵犯基本人权,违背国际社会所认同的基本价值。广西刑事律师:熊潇敏 党永鹏

  (一)劳教侵犯基本人权,违背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

  1955年定义的“反革命分子”具体指:特务、土匪、恶霸等,“坏分子”指:政治骗子、流氓分子等。1982年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调整为不够刑事处分的抢劫、强奸等“六种人”;2002年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大到“十种人”。几十年间,劳教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达二十多种,其中有些纯属道德范畴,如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有些规定也早已过时无效,如倒卖各种计划供应票证,不够刑事处分的;有些规定认定起来较为模糊,如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劳动教养对象的地理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近年来,劳动教养的适用面由城市逐渐扩大到农村,如山东省就颁布了《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就此作出部署。

  劳动教养,即“劳动”“教育”“培养”,设立初期是一种就业安置办法,也是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目的在于将被劳教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无需法庭庭审、宣判,公安机关可对疑犯直接进行最高期限为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并强迫其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劳教人员通常行为违法,但并未达到入刑标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

  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

  (二)劳动教养成为冤假错案错案集中地

  据《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报道,1983年“严打”曾创下当时收容劳教人员的历史纪录--22万多人。据《正义网》报道,2003年时,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几乎达到了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处劳教所的规模。

  据司法部数据,截至2008年,全国有350个劳教所;重犯率超过40%;劳教人员平均每天劳动超10小时,远高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日均劳动时间不高于6个小时。“那些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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