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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捉小三反把自己“捉”进看守所 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发表时间:2013/1/2 14:07:09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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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2012年12月30日刘女士被梅苑警方从家里带走时,民警当时曾表示,“拘留通知书我们已经用挂号信发出来了,过几天会寄到的。”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他表示,按照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来说,警方先口头通知后送达拘留通知书,在程序上并无违规。但刘女士的案子可以争取取保候审。

  刘女士家人表示,目前此案虽涉及刑事犯罪,但可能尚未最终定论,他们希望能向梅苑派出所争取一个取保候审的机会。

  但记者随后从武昌公安分局了解到,刘女士已正式被刑事拘留,她抓“小三”的过激行为也将被定为“寻衅滋事罪”提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具体案件细节涉及几个当事人的隐私,警方没有过多透露。

  文明合法维权才能保自身权益

  对于刘女士的这次牢狱之灾。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曾宪强律师表示,刘女士抓奸时如果当着众人面殴打了“小三”,则肯定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此行为严重的确实可以入刑,“如果她抓小三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上占有主动,那就更不应该动手打人,而应及时报警求助,由警方来取证作为男方出轨的证据。”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则表示,刘女士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及到了刑法中的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罪名成立会被罚3年以下的刑期。邱律师表示,刘女士抓奸行为其实并不犯法,如果抓奸取证时得当,还可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占据主动。“但关键需要合法、文明维权,但如果采取暴力手段或侮辱他人的方式维权,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还会让自己被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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