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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少年为救落水同学溺亡 一审家属获赔60万元

 

发表时间:2012/9/29 23:21:29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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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2012年4月28日下午,小林所在学校召开教职员工运动会,学生临时放假。小林、小东及小城下午到王某经营的垂钓园玩耍。小东捕捞蝌蚪时不慎掉入鱼池,小林大声呼救,因周围无人,他跳入水中救小东。

  11岁的小林为救8岁的落水同伴小东英勇跳入水中,小东获救了,小林却不幸身亡。小林父母将学校及垂钓园告上法庭索赔。

  今天上午密云法院通报,该院一审判令垂钓园业主和学校向小林父母赔偿60万元。

  2012年4月28日下午,小林所在学校召开教职员工运动会,学生临时放假。小林、小东及小城下午到王某经营的垂钓园玩耍。小东捕捞蝌蚪时不慎掉入鱼池,小林大声呼救,因周围无人,他跳入水中救小东。

  此时,一位退休女教师路过,和小城一同将小东救上岸。等把小林救上来时,他已经停止了呼吸。

  7月6日,密云县民政局为小林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

  事发后,小林父母将学校及垂钓园业主告上法庭索赔。

  小林父母说,学校并没通知家长放假一事。小林溺水的鱼池周围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事发当天垂钓园大门未锁,亦未设置门卫。

  “小林很乖,成绩优秀。平时家人总是教育他要助人为乐。小林得到‘见义勇为’称号,给了父母一丝安慰,但这些难解丧子之痛,起诉就是要个说法。”小林父母说。

  被告小学辩称,事发当天上午,全院学生大会通知下午放假,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垂钓园辩称,该园一年前已暂停营业,不对外开放。孩子玩耍时已多次劝说,“谁知他们跑出门又回来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王某开设垂钓园,园内未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当天大门未锁,存在潜在威胁和隐患,是导致小林溺亡的主要原因。

  学校临时放假未事先通知家长,对小林之死负有一定责任。据此判决王某赔偿51万余元,学校赔偿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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