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情人分手后立下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称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
(记者王秋实)杨女士和黄先生谈了多年恋爱后分手,男方立下字据承诺支付女方45万元青春损失费,此后却一直拖延。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支付。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自河南的杨女士今年30岁,2002年,刚刚年满20岁的杨女士和22岁的黄先生相恋,并于2006年5月起开始同居,几年后两人产生矛盾,意欲分手。2009年11月,黄先生写下了一份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协议的内容为:“男友黄XX赔偿杨XX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
杨女士称,黄先生自愿写下欠条,但她多次索要这笔欠款,黄先生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支付。杨女士拿着欠条起诉到法院,请求对方支付45万元青春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且该无效协议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