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丈夫瞒着妻子,花了100多万给情人置办一套房产,后妻子将丈夫与小三儿起诉到法院。7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南宁律师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事先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
62岁的李女士与68岁的马先生于1976年结婚。李女士诉称,2002年,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在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取出168088美元,用以购买西城区香炉营东巷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的韩女士名下。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韩女士返还马先生为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3912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据了解,开庭时,丈夫马先生表示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而韩女士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马先生无关。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李女士曾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又要求返还房款,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生账户内的168088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虽称购房款由其自行支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判决韩女士给付李女士168088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宣判后韩女士上诉,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