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李某借工作之便,偷走公司22部手机,变卖获利1万元。随后,李某花八千元办了个假身份证,化名左妍逃往外地。9年后,李某落网,因犯职务侵占罪和伪造身份证罪被判刑。
南宁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刚满18岁的李某应聘到某通讯设备公司任促销员,在南坪电器专柜销售手机。因为刚换了工作,经济有些拮据,2003年8月23日,李某从专柜里拿走22部手机价值两万多元,逃往成都,并将手机以1万元变卖。
发现自已被网上追逃,李某化名左妍,花八千元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和户口本,逃往贵州、广州等地。2011年11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法庭上,李某后悔地说,要不是自己一时贪念,不会搞成这样---偷来的手机总共才卖了1万元,办假身份证就用了八千元。多年逃亡,担惊受怕,更不是钱能衡量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2万多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李某逃往中伪造身份证,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2年零6个月。(记者 张亦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