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关注:电动车不是机动车,电动车撞人多通过民事赔偿解决。本案中电动车撞人按照交通肇事处理,或许会引起人们的关注。
2012年7月20日上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法官提出能否将电动车纳入相应保险范畴,避免“赔偿完全看个人”的情况发生。
5月25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徐某驾驶一辆踏板电动自行车,沿和燕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到安怀村30号附近时,和由北向南未走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相撞,伍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徐某的电动车后轮制动有问题,过马路时车速过快,又疏忽观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主审法官杨平介绍:“按照交通法规中规定,过人行横道线,自行车也好非机动车也好,按照正常你都不能骑行必须要推。此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差别尽显。”杨平介绍说:“民事赔偿中,机动车就是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非机动车就是个人进行赔偿,因为不可能有保险,也就是一个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一个没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非机动车基本上是看个人赔偿能力。” (记者杨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