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1月27日,王某驾车与摩托车相撞,致向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勘察现场后认定,向某醉酒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驾驶摩托车,在交叉路口左转时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后来,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代某和王某连带赔偿28万余元。
日前,代某由于借身份证给朋友买车,谁知朋友出车祸撞死人,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代某赔偿12万元。
法院查明,代某将身份证借给王某登记买车,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代某,运营权、支配权及收益权归属王某,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月27日,王某驾车与摩托车相撞,致向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勘察现场后认定,向某醉酒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驾驶摩托车,在交叉路口左转时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后来,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代某和王某连带赔偿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是肇事车辆在车辆管理机关的登记所有人,是该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投保义务人,肇事车辆应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项下和限额内的赔偿责任12万元,应由代某承担。王某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74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