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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遇7车追尾受伤引发旧病亡故 家属起诉6车主获赔

 

发表时间:2012/7/22 10:19:0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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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虽多车追尾,但车辆发生的碰撞并非极其严重。且除杨先生外,未发生其他人员身体受伤情况。杨先生的伤情也并非特别严重,受伤部位仅为额头部形成小面积瘀斑。

  杨先生乘坐他人车辆时,在高速路上遭遇7车追尾受伤,导致本身患有血友病的他病情恶化不治身亡。杨先生的家人将6辆车的车主告上法庭提出索赔。

  近日,海淀法院认为,杨先生未使用安全带、对自身安全存在大意或过错,对损失应担责,判令6名被告共同赔偿88000余元。

  家属起诉6肇事车主

  据了解,2010年2月17日上午,杨先生搭乘亲戚的车时,在高速路上遭遇七车追尾事故,杨先生额头部位受到撞击,形成瘀斑。

  因杨先生患有血友病,受伤后,杨先生受伤部位颅底出血。十几天后,杨先生病情迅速恶化,医治无效死亡。

  出事后,杨先生的亲属将追尾事故中的六辆车车主诉至法院。

  死者存在过错或大意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虽多车追尾,但车辆发生的碰撞并非极其严重。且除杨先生外,未发生其他人员身体受伤情况。杨先生的伤情也并非特别严重,受伤部位仅为额头部形成小面积瘀斑。

  法院认为,如果杨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安全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额头遭受撞击。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已实际构成了其损害发生及扩大的原因,其对自身的安全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另一方面,杨先生及其家属应对杨先生的身体及症状有相当的了解,应在生活中较一般人更加尽到照顾和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杨先生对造成的损失应担责,判决6位被告司机共同赔偿88000余元。

  ■ 提醒

  系安全带 可避免伤害

  “道交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法官介绍,安全带的功能主要作用于车辆行驶发生事故时,限制驾驶者和乘员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完全避免或者减轻车上人员身体伤害。

  法官提醒,在乘车时,一定要系紧安全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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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车祸,旧病亡故,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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