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某来自福建,案发前暂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有着大学本科学历的他,却在一次与女网友发生关系时,用设备偷偷拍下了性爱视频。林某事后给女网友发送了视频截图,并敲诈30万元,最终在与对方交涉此事时于酒店被抓。广州市中院不久前终审判处林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获刑两年。
林某,男,福建人,1976年生。有着大学本科学历的他,案发前暂住于广州市天河区。
据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2010年11月,林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女子肖某,两人见面后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10月4日至次日,林某再次与被害人肖某发生性关系,并利用事先准备的偷拍设备偷录下其与肖某发生性关系经过。同年10月17日,林某将上述部分性爱视频截图及被害人生活照,发到女子肖某的电子邮箱。同年10月18日,林某约肖某在天河区石牌酒店房间见面,并向其勒索30万元人民币。争吵间,林某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现场缴获摄像头一个、U盘一个。检方起诉后,天河区法院于2012年3月2日做出判决,林某犯敲诈勒索罪获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近日,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庭认为其情节恶劣。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吴笋林实习生王涵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