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盐城5月8日电(谷华 露露 海雷)一男子利用他人资金注册了空头公司,然后用空头公司两次骗取70万元。7日,江苏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8年4月,孙某某筹建盐城市吉星板业有限公司,由他人代为出资600万元人民币用于验资、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人民币3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公司注册成立后,600万元注册资本被他人从公司账上撤走。同年,孙某某认识了射阳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方某某,谎称让其承包吉星公司的料仓工程,并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孙某某将吉星公司的料场工程承包给方某某施工,方某某交纳20万元工程保证金。此后,孙某某经人介绍又认识了栾某某,用同样的手法骗取栾某某50人民币万元工程保证金。孙某某将收取的7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挥霍一空,后一直逃匿直至被抓获。
射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诈骗敛财为目的设立公司,后利用成立的公司,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骗取的财物已被其挥霍,无法返还,应从严惩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