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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子持欠条向前男友索59万青春补偿费遭法院驳回

 

发表时间:2012/5/17 22:36:41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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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后女方持欠条

 

  索要59万青春补偿费

 

  法院认为有损社会公德驳回请求

 

  怀孕后,才知道大15岁的同居男友原来是有妻子的。男方要求分手,并同意支付女方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没想到女方事后拿着59万元的欠条要求男方兑现。

 

  宁波余姚法院经过审理后,于515日一审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怀孕后才知男友有家室

 

  年轻漂亮的小梅1987年出生,绍兴人。2009年,她认识了阿翔。阿翔自称是个生意人,单身离异。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单纯的小梅以为自己找到了依靠。

 

  20106月,小梅怀孕了,然而阿翔却劝她把孩子打掉。在逼问下,阿翔最后道出实情,原来家里还有老婆孩子,而且也不是什么生意人,只是在余姚一家模具厂打工。

 

  阿翔提出分手,小梅提出要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201149日,阿翔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于月底前付清。第二天,阿翔就接到小梅电话,说是“借条上必须写身份证号码,不然无效”。急于摆脱小梅的阿翔没多想,就补写了一张欠条。

 

  到了416日,小梅给阿翔打电话,说是要交房租急需1万元钱。阿翔便送了1万元过去,结果又写了一张欠条,扣除已给的1万元,上写欠了19万元。

 

  2011826日,两人订下分手协议,内容大致为:男的承诺给女的补偿款20万,分两期支付,次日先付10万元,余下部分在月底前全部付清。之前女方手中的任何借条、欠条全部无效。从此以后,双方再无任何牵连。

 

  2011827日,阿翔又给了小梅10万元,这次小梅写了一张收条。

 

  惊现59万元“借条” 法院驳回

 

  2011年底,由于阿翔没有按时付钱给小梅,小梅一纸诉状将阿翔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阿翔归还“借款”。

 

  当阿翔拿到小梅提供的证据时,上面赫然贴着3张借条,日期分别为201149日、410日、416日,3张借条都完好无损,阿翔才知道小梅在让他重写借条时,旧借条并没有撕掉。

 

  法庭上,阿翔说了前因后果,并拿出分手协议以及一张10万元的收条。

 

  法庭认为,阿翔与小梅签订的协议,双方已一致确认,之前由阿翔出具的借条、欠条全部无效,包括了本案中小梅主张的3张借条,也应当全部无效。小梅再依据该3张借条起诉阿翔主张债权,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还认为,由于阿翔与小梅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小梅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故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小梅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马宁 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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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索要青春补偿费法律认可?分手协议签订借条、欠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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