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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办公室发生婚外情 昔日情人索40万元“借款”

 

发表时间:2012/5/15 0:00:43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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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婚男子刚偿还 7万元“情债”

 

  昔日情人又索 40万元“借款”

 

  已婚男许杰和未婚女田莉,原本均为本市(上海)一家合资企业的白领。由于双方发生感情纠葛,许杰自行调离公司并承诺补偿田莉7万元。田莉收款后,又以许杰欠其40万元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今天(14日)上午,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对田莉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公室发生婚外情

 

  200693日,田莉和许杰成为同事。201010月,许杰和妻子产生矛盾。20111月,他与田莉开始关系暧昧,并在3月初发生两性关系。

 

  同年5月初,许杰收到田莉割腕的照片,觉得有些紧张,也很自责,故与田莉沟通,希望恢复正常关系。5月上旬,许杰找到田莉的母亲,请田莉的母亲一起做工作。7月初,许杰约田莉及其父母到自己父母家中协商此事,但未果。

 

  由于感情纠葛的事在公司里传得沸沸扬扬,无奈之下许杰决定另谋出路。

 

  双方签订补偿协议

 

  20118月底,田莉找到许杰就职的新公司,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其间,许杰和新单位同事因工作原因调换车辆使用,田莉把许杰的车辆开走后,许杰的同事不见了车辆,遂去报案。派出所民警到许杰同事所在的小区调取录像,发现是田莉开走的,就把田莉、许杰和许杰的同事传唤至派出所。

 

  许杰在派出所里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3天内解决感情问题,并在承诺书下方写了“承诺人:许杰”,新公司负责人尹某则在承诺书担保人处签名。92日,许杰、田莉签订了补偿协议,由许杰补偿田莉7万元。99日,许杰履行了协议。

 

  “截头截尾”炮制借条?

 

  “40万元借款案”审理过程中,田莉出具了一份借据。田莉说,201010月国庆节前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许杰有家室,自己则是单身。2011116日,许杰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自己借款40万元,承诺于2011930日之前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许杰借故拖欠不还,自己催讨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杰认为,自己从未向对方借款,也不存在利息,当时在派出所里所立的承诺书内容是自己所写,承诺书的纸张当中正好有一段空档,对方就把上面的承诺内容、下面的担保人签名裁掉,就留下“承诺人:许杰”的落款,然后在上面添加了借款内容,下面添加了日期,故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从字据的形式要件来看,字据中只有被告所写的“承诺人:许杰”几个字。对原告而言,出借如此巨大的钱款,由原告自行书写借款及还款日期等内容,而只要求被告签名,既不能反映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也不符常理。关于钱款的交付问题,根据原告母亲的陈述,其家中放置现金七八十万元,201011月底她在家中将现金40万元交付原告;而根据原告的陈述,她是2011116日在家中将现金40万元交付被告。应当指出,原告的家庭并不十分富裕,既不做生意,也无其他应急需要,将七八十万元巨款长时间放置家中,明显不符常理;原、被告为彻底解决感情纠纷,曾于201192日签订《协议书》,若有借款40万元一事,双方理应一并做个了断,但该协议书对被告借款及还款事宜只字未提,显然不符情理。综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反映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有钱款交付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江跃中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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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构欠条要负法律责任? 双方如何签订补偿协议,咨询南宁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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