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筹钱救治身患脑瘤的幼子,出于母爱的本能,漂亮女子古丽(化名)再次错误地选择了毒品犯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古丽的二审辩护律师。当二审再次维持死刑判决、古丽的家人都决定放弃的时候,孙中伟自愿为其提供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最终死刑未核准,古丽找到了生路。此案被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案例收录进最新一期《刑事审判参考》。
案情
为儿筹药费
母亲再贩毒
“古丽是我从事死刑辩护十多年来所见到过的最漂亮的死刑犯……”孙律师向记者讲述起他第一次见到案件当事人的印象。“古丽有一个感觉像外国女郎的漂亮名字,同时也是有着金发碧眼的漂亮女人,关押在看守所两年多后我见到她时依然有一头飘逸的金色头发、一双蓝色的迷人大眼睛和一张轮廓分明的靓丽的脸……”
此时的古丽面临着极刑的威胁,她两个年幼的儿子可能再也无缘见到妈妈。
古丽离婚后单独抚养两个孩子,其中年仅两岁的幼子不幸患了脑瘤。古丽带儿子从乌鲁木齐到广州的一家医院看病,但很快钱就花完了,不得不出院。
为救脑瘤幼子,10年前曾因贩毒被判刑两年的古丽再一次错误地选择了贩卖毒品。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古丽在广州认识了男子吐尔逊,吐尔逊让其帮忙把毒品带到常州去卖掉,答应事成后付给古丽和同伴扎曼共6000元的工钱。
于是,为了筹钱挽救孩子的生命,古丽又一次铤而走险,结果在贩卖过程中被人赃俱获。
此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8日,被告人古丽伙同扎曼携带415克海洛因从广州到达江苏省常州市,在该市某大酒店以每克210元的价格将海洛因卖给古丽娜尔。次日,古丽娜尔指使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19克,从古丽娜尔身上查获海洛因3克,从酒店房间内查获海洛因235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古丽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虽然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古丽死刑。
一审宣判后,古丽不服,提出上诉。
失望
二审维持死刑家人欲放弃
一审宣判后,古丽的弟弟、一位在某大医院工作的医师通过网络找到孙中伟律师,要求委托孙中伟作为古丽的二审辩护律师。他也深知古丽的罪行重大且系毒品再犯,但还是要为她聘请这位被众多媒体誉为“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的着名律师,希望死刑改判的奇迹能出现。如果为她聘请了最好的死刑辩护律师,即使最后仍被判处死刑,他们家属也就没有遗憾了。这正如一位患绝症的病人,其家人会倾其所有、举债找最好的医院最好的医师进行治疗的道理一样。古丽的弟弟作为一名医师,他知道这个道理,他也这样做了。
孙中伟临危受命,深感责任与压力重大,他做了最充分的准备,并进行了最好的辩护。
但事情并不简单,尽管孙中伟在二审过程中详细论证了本案不该适用死刑的多个理由,但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的裁定。
面对二审法院再次的死刑判决,孙中伟律师和古丽的家人一样欲哭无泪。
古丽的家人也知道,因为古丽之前曾经因为贩毒被判刑过,属于毒品再犯,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毒品犯罪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再犯,一般情况下大多都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古丽的家人决定放弃,不想继续在死刑复核阶段为她委托律师了。
孙中伟虽然内心坚信本案不该判处死刑,但是面对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结果,也不好再继续劝古丽的家人委托律师,他怕家人误认为他是为了“骗取”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费。
执着
律师免费法律援助死刑复核
出于对孩子母亲的同情,也出于对最高法院会公正裁判的信心,孙中伟决定免除古丽的律师费,继续免费在死刑复核阶段为她提供法律帮助,希望能有起死回生的奇迹出现,孙中伟决定竭尽全力为她在最高法院最后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做最后的努力。
本案中古丽是毒品再犯,是她被判处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本案要想死刑改判成功的重要障碍之一。
孙中伟努力说服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不能仅因为是毒品再犯达到毒品死刑的数量标准就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累犯、毒品再犯,也需要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需要体现从宽的原则,则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本案中古丽第一次贩卖的毒品数量特别少,仅3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罪行较轻,其与那些前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判刑重的毒品再犯相比,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另外,古丽的毒品前罪是在10年前判刑,与本次毒品再犯相隔时间较长,与那些出狱后即犯罪、相隔时间较短的毒品再犯的危害性也不同。不应仅因为是毒品再犯就一概判处死刑。
孙中伟认为,因被告坦白交代才达到毒品死刑数量标准的情况不应适用死刑。他对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说,古丽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查获的数量仅为258克,并没有达到毒品犯罪死刑的数量标准。后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古丽主动坦白交代,其卖给古丽娜尔海洛因的实际数量为415克。在古丽主动交代其实际贩毒数量之前,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并没有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在古丽主动交代其实际贩毒数量后,法院认定的其贩毒数量才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坦白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最高法院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也有利于深挖余罪,节约司法成本。如果对这种情形不加以区别对待,会给人坦白越多刑罚超重的印象,不利于深挖和打击犯罪。因此,本案中不应核准古丽的死刑。
结局
因救子犯罪从死刑改判死缓
孙中伟告诉最高法院承办法官,本案中古丽带其小孩去广州看病,在其小孩患有脑瘤的情势下,她为了筹钱治病的费用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其犯罪动机具有可宥性,请求酌情从轻处罚不予核准死刑。
死刑复核法官让孙律师提供医院看病的相关证据。孙中伟独自从北京来到广州,费尽周折,终于找到古丽当时带儿子看病的医院,并拿到了当时看病的相关原始书证。孙中伟将这些证据提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死刑案件的不核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高法院最后将本死刑案不予核准,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最后改判古丽死缓。
不久后,孙律师收到了一张寄自江苏省常州市第二看守所的明信片,明信片上歪歪斜斜地写着一行字:“尊敬的孙律师,我的案子改判了,感谢您的救命之恩,你是个难得的好人。”最后是古丽的签名。
手握着这张珍贵的明信片,孙律师激动落泪之余感慨万分。作为自愿承担的死刑法律援助律师,他并没有收到律师费,但是他以自己的努力帮当事人及公众重建了对最高法院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心里感到非常欣慰。
关键词
毒品再犯
毒品再犯的规定出现在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后被吸收入刑法。
刑法第356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据此规定,对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较大,有必要进行严惩。
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比第65条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还要严厉。因为,构成再犯的前罪和后罪之间是没有期限的,不受累犯的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无论是否构成累犯,只要具备再犯的条件,就应当从重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严惩再次犯罪的毒品犯罪分子的精神。(记者 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