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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争父亲死亡抚恤金 继母讨要无果起诉法判返还

 

发表时间:2012/4/1 23:15: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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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乌鲁木齐41日电(安秋旭)父亲因病死亡后,子女领走了所有抚恤金,继母讨要无果,将四兄妹告上法庭。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定子女将约定的抚恤金返还继母。

 

  原告向青与刘奎20056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都是再婚。原告的丈夫刘奎生前有刘惠、刘勤、刘群、刘兴四个子女。2011831日,刘奎因病去世。92日,原告与刘惠、刘勤达成协议,主要约定:刘奎居住的房屋由配偶向青所有,所欠房款由向青偿还;刘奎办丧事的费用如有剩余加入抚恤金中;剩余抚恤金由配偶和四个子女各得50%

 

  之后,大女儿刘惠从所在团社保局领取了抚恤金、丧葬费合计39000余元人民币。为刘奎办完丧事、购买墓地后,经过被告刘惠计算后,应支付原告抚恤金17000余元。2011122日,刘惠给原告出具了一张书面证明,表示将于1229日把抚恤金给付原告。但原告向青多次要求被告刘惠返还自己应得的份额,终因讨要无果将四兄妹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刘惠、刘勤坚持要求将抚恤金分成五份,被告刘群、刘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年满55周岁,而且没有固定职业,作为刘奎的合法妻子,应当享有相关抚恤金。故原告要求分得该抚恤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剩余抚恤金的分配,原告与被告刘惠、刘勤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被告刘惠并未按承诺给付原告,要求将剩余抚恤金按照原告与被告四兄妹每人一份进行分配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约定。

 

  为此,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刘惠返还原告向青约定的抚恤金;被告刘勤、刘兴、刘群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给刘奎家属抚恤金的分配,原告与被告刘惠、刘勤达成协议并作出书面承诺,但被告刘惠并未按照承诺给付原告,显然属于违约;抚恤金不属个人财产。抚恤金是指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根据中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和“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人”两个条件。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刘奎死后,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并不是其生前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所以,刘奎的四个子女与继母每人一份进行分配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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