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夫妻离婚为争房产 翁婿对簿公堂引发连环诉讼

 

发表时间:2012/3/5 23:34:19 来源:北京晚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 翁婿打起房官司

 

  引发连环讼:丈母娘状告老伴和女儿

 

  热点案件

 

  夫妻离婚 翁婿对簿公堂

 

  近日,男子徐铭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分割夫妻俩共同居住的位于密云县城内的一套房子。而女方周燕坚决不同意分割。她心急如焚地跟父亲商量,将房子恢复登记在父亲的名下。20096月,父女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住建委为周燕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哪知,不久周燕和父亲就同时收到了法院传票,徐铭将父女俩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父女俩于200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可这房子是我父亲在2002年买的,花了老人大半辈子的积蓄呀!2005年我父亲才把这套房子过户到我名下了。”周燕不得不道出了缘由。

 

  原来,2004年周燕所在的公司提供了一项福利,员工名下房子的供暖费和有线电视费可由公司统一报销。正是这一年几千元的供暖费报销,让当时无房的周燕起了把房子过户的念头。周燕回家跟老父亲商量,老人也觉得这是好事,于是欣然同意,并于2005年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到周燕的名下。

 

  但让周燕父亲万万想不到的是,如今小两口打离婚,女婿要争房子了!

 

  切脉诊断

 

  第一次的买卖合同无效

 

  周燕找到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咨询求助。钱律师告诉周燕,这房子确实是在夫妻俩婚内取得的。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除非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否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很显然,周燕的父亲并不构成善意取得,他明白周燕将房屋过户的原因。

 

  难道这个老父亲的大半辈子积蓄就这样要被女婿分走了吗?钱学志律师多次追问详情后,周燕道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线索。2005年,父女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作为房子共有人之一的周燕的母亲女士(化名)并不同意房屋过户,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

 

  “也就是说,这房子在第一次过户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一个无效合同。”钱学志律师认为,如果法院将第一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定为无效,那么老人就可以挽回这房子。

 

  诉讼策略

 

  老伴被侵权 起诉要房产

 

  随后,周燕的母亲女士以原告的身份,将周燕父女俩起诉到法院。女士认为,当年老伴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子过户到女儿的名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父女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屋原系女士及周燕父亲的共同财产,周燕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周燕时,没有经过妻子女士的同意。因此,法院最终同意了女士的请求,判令周燕与其父于2005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时,小两口已被法院判决离婚。不久,徐铭也收到了一份判决书,他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答疑解惑

 

  哪些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钱学志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通过买卖形式将房产过户的,尤其是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因为你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决定着所购房产的权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除非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否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怎么样才属于善意取得呢?首先,买房人在购房时是善意的,并不是为了协助一方转移财产或有其他非正当目的。其次,买房人需要支付合理的价格,任何低于或高于房屋合理价格的买卖行为都可能被法院认为是非善意购买行为。最后,所购买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也就是说房屋完成了过户手续。在满足上述三种条件下,买房人才属于善意取得,因善意取得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才属于有效合同。夫妻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周燕的父亲在未经周燕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女儿周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燕也明白将房屋过户只是为了报销取暖费,并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父女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律师提示

 

  房产过户最好签协议

 

  钱学志律师说,一般来说,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谁就应该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本案中周燕的父亲与周燕及其配偶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声明“该房产因相关费用问题暂时过户登记在周燕的名下,但其实是由周燕的父亲全款购房,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实为周燕的父亲所有”;并且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如果老人需要,可以随时收回该房屋,周燕应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登记在父亲名下”,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是有效的。这样的协议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可以证明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并不是周燕,而是周燕的父亲,从而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今日我坐堂 钱学志律师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在多年执业经历中,钱学志律师一直关注婚姻家庭法领域,诉讼经验丰富,办案方式灵活,注重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记者 林靖 双方当事人为化名)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过户购房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更多与 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过户购房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相关新闻:

·男子为争房产想毒死奶奶误杀男童获刑15年·男子怕岳母和自己争房产伪造证据让其去世
·男子离世父母妻子争房产 法院一审判双方各占一·不孝子女为争财产逼结婚50载父母离婚
·妻子撞见丈夫有外遇 起诉离婚并要求房产归其独·为争房产母子反目上法庭 庭审中老人伤心感叹“
·姐弟因争房产不和 乱斧将姐姐砍死

 
上一篇女子搬进新居一周家中遭抢劫杀害 4岁儿子目睹全程(图)
下一篇男子约会被拍下曝光 称被侵犯隐私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