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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7年婚姻被法院裁定不受保护 丈夫重婚合法领证

 

发表时间:2012/3/30 23:07:52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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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一女子近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结婚近17的老公突然成了别人的丈夫。想告他重婚吧,法院下达的有关法律文书上白纸黑字载明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我有和老公的结婚证呢,我的婚姻咋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

 

  女子:我老公为啥能“依法重婚”?

 

  326日,一名女子找到记者,称自己的老公竟然“依法重婚”。

 

  女子名阿莲(化名),是通川区某镇村民。

 

  阿莲告诉记者,1995718日,她和阿林(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1996年生下儿子。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先后一起在福建、达州等地务工。但从2011年开始,丈夫开始对她日渐冷淡,并于20119月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以为离不成婚了,哪晓得20111018日,我老公又和另外一个女人登记结婚了,12月还公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阿莲说:“我得到消息后首先想到的是他犯了重婚罪,他却说他现在的结婚证才是依法取得的。”

 

  “他明明是重婚,为啥还是依法的呢?”阿莲对此感到迷惑。

 

  《民事裁定书》: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原来,通川区人民法院在2011927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曾载明阿林和阿莲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阿莲给记者提供了一份编号为(2011)通川民初字第2411号的《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载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阿莲认为,正是因为《民事裁定书》上“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句话,才让其老公大胆的和另外一个女人又领取了结婚证。

 

  “我明明是有结婚证的,在法庭上也出示了的。我老公的起诉书上都承认和我结婚了的,他只是请求离婚,法院凭啥要说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呢?”阿莲给记者出示了她和阿林的结婚证书,同时也出示了民政部门为其出具的“情况属实”证明。

 

  在阿莲提供给记者的阿林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上,记者看到了如下表述:“19956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居生活,199643日生育一子,19978月补办了结婚证。”

 

  阿莲也承认,当初办结婚证时,她和阿林都在上班,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而是委托桂林的父亲前去办理的。“因为他父亲是村干部,办手续要方便些。”

 

  男方:你要报道的话要考虑后果

 

  对于阿莲的说法,阿林又是怎么看的呢?327日,记者拨打了其电话。

 

  “重婚嘛,有法律的手段啰,”阿林对记者说:“你要报道就报道嘛,你考虑后果就行了,是不是?任何东西它有法律的手段。”

 

  记者表示一定会客观公正的报道,希望当面或电话采访。阿林说:“我没在达州,我现在不方便,改天嘛。”

 

  他又说:“如果你听到单一方面说这说那你就要报道的话,你就要想到你以后的后果问题。报道是你的权利,但是我维护我的利益也是我个人的权利。如果她说怎么你就怎么,那就看着办嘛。”

 

  对于记者提出的更多采访问题,阿林只说“我现在很忙,不方便回答你的问题”就挂断了电话。

 

  法院:此案已经进入再审阶段

 

  327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施文荣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此案目前已经进入了再审阶段。至于前期审理此案的承办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纪检部门也在调查初核。

 

  律师:法院有关裁定明显错误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主任唐隆茂律师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明显错误。

 

  其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已经确定,符合本案受理条件,不应驳回起诉。

 

  其二,虽然本案中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针对行政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未经合法程序撤销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给阿林和阿莲的结婚证时,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诉讼不应在裁定中认定“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其三,本案中,双方结婚登记时的各种实质条件是符合的,且没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且当事人如果以程序瑕疵提起行政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阿林和阿莲夫妻关系在未经人民法院合法裁判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靳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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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院裁定无效婚姻的依据,如何打离婚纠纷官司,重婚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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