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为何会引发司法界的争论,是不是这一批复存在法律漏洞?
肖文军:争论就是,谁来证明男方是否知晓女孩不满14岁。虽然最高法院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强调了“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但还是会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而且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控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让人不解的是,最高法院在2003年1月发布这则批复,却在7个月后的2003年8月,又发布了暂缓执行的通知。
焦点之三:
女孩有法律保护,男孩成空白?
主持人:刑法中对于保护未满14岁少女的规定种种。那如果是一个未满14岁的男孩遭性侵犯,法律是否也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呢?
蔡明:刑法在保护未满14岁男孩遭遇性侵犯方面,已经有了进步。1997年出台的《刑法》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让人担心的是,这部刑法中的“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意味着14周岁以上的男孩一旦遭遇性侵犯,则无法可依。
主持人:除了强奸罪外,其他比如侮辱罪、虐待罪等,不能适用吗?
蔡明:从这几年各地发生的案件可以看出,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如鸡奸、口交等猥亵14周岁以上的男孩的行为时有发生,但在追究责任时,凸显出我国《刑法》的空白点。既难算侮辱,也难算虐待,更难算强奸罪。(江南都市报 文/记者叶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