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推荐:小学生在学校玩游戏坠楼受伤,校方是否应当担责。
案例
中午休息时,小华和同学在学校玩起了捉迷藏,不料在躲藏过程中坠楼受伤。家长伤心之余,认为如果学校尽到教育责任并在栏杆处设置警示标志,也许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为此,小华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校方对小华的受伤作出赔偿。小华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天性活泼。2011年6月,中午休息时,小华和同学们在走廊内玩起了捉迷藏。轮到小华躲藏时,他翻过了走廊侧面栏杆,躲了起来。但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翻越时小华脚下一绊,一时慌张手就没有抓牢栏杆,径直从三楼摔到了楼下。
幸运的是,小华摔到了草坪中,这才没有危及性命。但是其腰部和腿部严重摔伤,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走廊的护栏符合校园建设标准,但对于一个六年级的学生还是很容易就可以攀爬翻越,而且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还是存在危险因素的。另外,小华是未成年人,不能预见翻越该护栏可能存在的危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小华受伤主要还是他自身过错造成,为此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华十八万余元。
家长意见:护栏设置不合规范,小华的母亲作为小华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告上法庭。她认为,小华到学校读书,在校期间,学校就应该承担法定的监护义务。学校走廊的护栏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且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因此小华才会翻过栏杆摔伤,小华家长还向学校提出了四十八万余元的索赔要求。
学校意见:责任在于学生自己,学校一方则认为,他们的防护栏高度完全符合校园建设规范标准,而且学校和老师经常向学生们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小华擅自翻越护栏是因为他自身顽皮和不听话造成的,和学校没有关系,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条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熊潇敏 13878124891 党永鹏 1517793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