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刑事律师法律回答:男子援绳入室暗装微型摄像机偷拍女子裸照胁迫强奸
温州一名男子从4楼援绳入室3楼,暗装微型摄像机偷拍女子洗澡,胁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栽了。
2012年7月的一天,租住于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出租房401房间的被告人谭某发现楼下301套房搬来一名年轻女子,便起歹心。
同年8月份的一天,谭某通过绳子从其房间爬至年轻女子朱某租住的301套房,在朱某的卧室门上贴上留有其腾讯QQ号码的纸条,并从房内的一个快递外包装上获悉了朱某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后朱某添加谭某腾讯QQ号码询问情况,谭某遂要求朱某当其女友,遭拒,谭某又多次打电话骚扰,再次遭拒。
同年8月底一天晚上22时许,谭某再次通过绳子爬至301套房,进入朱某的卧室,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以不归还电脑为由,对朱某进行威胁,要求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仍遭拒。
同年9月9日晚22时许,谭某通过同样方式爬至朱某住处,将一台微型摄像机安装在卫生间洗脸池下面,拍摄下朱某洗澡的过程,并于次日将摄像机取回,拷贝下拍摄内容后又将该摄像机安装在301套间的窗台上用于继续拍摄。后谭某又打电话给朱某,称其已被拍摄裸照,并通过手机、腾讯QQ聊天工具将裸照发送给朱某,对朱某进行威胁,称其如不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则将裸照上传至网络。
朱某出于害怕而佯装同意。同年9月15日晚上,谭某打电话约朱某出来与其发生性关系,朱某佯装赴约,同时报警。谭某在永兴街道某路口等候朱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46元。
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对谭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又为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符合刑法盗窃罪、强奸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其中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龙湾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