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广利告诉记者,如果不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仍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中确定的原则,即城镇、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适用的标准不同,赔偿金额仍然不一样。
石广利对记者表示,其个人以为,不把人身伤害不同的赔偿标准“概括”为“同命不同价”,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同命不同价”其实是个伪命题,赔偿金只是对家属的一个补偿,由于其所生活的环境、条件不同,加上我国目前的城市、农村二元制依旧存在,致使赔偿金会产生区别性,如果“同命完全同价”,也会带来新的不公平。记者了解到,不少法律界人士都抱有此看法。
不少人建言 终结“同命不同价”
记者发现,每年也有许多人大代表、专家建言终结“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有人提出,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工商联副主席王茜就曾建议,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消除因户口不同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王茜代表当时提出的建议认为,应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条款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山东商报 记者 孙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