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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祸死亡两受害者赔偿不同遭家属质疑

 

发表时间:2012/12/26 23:34:29 来源: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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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律师咨询 同一车祸死亡两受害者赔偿不同,记者采访获悉,判决生效后,当地法院和检察院考虑到“生命价值的平等”,对此案启动了再审程序,依照《侵权责任法》新规对此案进行改判,判定刘先生家属获得46万余元赔偿金。据悉,类似案例在我省尚属首次。

  孩子刚刚过了半岁,临沂沂南的村民刘先生即遭车祸身亡,半年后民事赔偿案宣判,获18万元赔偿金的家属顿生不满,原来事故中身亡的另外一名城市户口当事人家属获得赔偿金为48万元。

  昨天,记者采访获悉,判决生效后,当地法院和检察院考虑到“生命价值的平等”,对此案启动了再审程序,依照《侵权责任法》新规对此案进行改判,判定刘先生家属获得46万余元赔偿金。据悉,类似案例在我省尚属首次。

  同一车祸死亡两受害者赔偿不同

  日前,记者赶到临沂沂南县辛集镇,几经周折找到刘先生妻子于女士家中。在孩子一天天长大后,两年前的那场交通事故,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是个不愿提及的伤疤。2010年12月25日下午5点半,天已经漆黑,刘先生骑着摩托车往家赶,没成想一辆中型客车与两辆货车相撞后,拐入刘先生车道将其撞倒,致使其当场身亡。这场事故,还造成另外一名当事人胡先生身亡。

  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纠纷很快被诉诸法院,事故中的各方也各自请了代理人对簿公堂。2011年6月份沂南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判令责任方赔偿刘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18万余元,当时于女士也并未提起上诉,判决很快生效,然而至今年年初,于女士意外获悉胡先生的赔偿金是48万元,双方的赔偿数额相差近30万元。

  家属质疑 案子再审改判了

  沂南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李久彪对此案记忆尤深,“当时于女士情绪有些失控,一再指责自己的代理律师未能尽到职责,并且认为同一事故身亡的两名当事人,不应出现如此大的赔偿金差异。”

  主审此案的高庭长对本报记者说,在这起民事赔偿案中,其代理律师是按照刘先生为农村户口的标准提起的民事诉讼,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中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高庭长判断,于女士的代理律师应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全面。李久彪对记者说,由于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沂南县法院召开了由院长以及多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念及案件的特殊性尤其是考虑到“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此时,沂南县检察院在接到于女士的申诉后,也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最后,沂南县法院判定刘先生的父母、妻儿共获得各项赔偿金46万余元。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出台规定尽量避免“同命不同价”现象出现,像户口虽在农村,在城镇从事工商业、在城镇有劳动合同关系、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等情形,均可视为城镇居民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新法并未全面赞成“同命同价”

  “倘若该案中另外一方身亡的当事人胡先生是农村户口,那于女士等家属只能获得18万元的赔偿金。”沂南县法院主审该案的高庭长对记者说道。

  据介绍,目前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该司法解释将我国公民按其户籍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死亡赔偿标准,后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在同一地点、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赔偿数额大相径庭的荒谬现象,2010年7月份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鉴于此,特别作了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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