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民事律师:女子拒绝返还60万房款被父亲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张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还款60万元的判决。
因拒绝返还父亲交其保管的60万元房款,张女士被父亲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张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还款60万元的判决。
张父说,出于对女儿的信任,2010年9月,他将卖房所得的105万元中的80万元交给女儿保管,用于支付自己的日常开销。至今,女儿只还了20万元,其余的钱则被她买了保险、支付购车款以及还账。因多次索要不给,他只得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还钱。
庭审时,张女士承认她用其中的50万元买了一份人寿保险,5万元买了车,还有5万元还了外债,但辩称父亲向他借过钱,自己还给父亲花了不少钱。张女士说,母亲去世后,父亲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离婚时曾向她借过12万元,去年7月,父亲看病花的20万元也是她花的钱,且父亲租住的房子也是她支付的租金,每个月4000元。“他让我每年给他3万元,我也同意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出卖其房屋所得部分款项交与女儿保管,对方未经许可不应随意使用,且在原告索要的情况下,应随时予以归还。因被告认可为其个人花了60万元,故应返还。对于借款一说,则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解决。关于20万元医药费,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所租房屋其本人也使用,所以不能从她保管的款项中扣除。一审判决后,张女士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