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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17岁少年强奸后将女子砸成重伤一审被判十年

 

发表时间:2012/12/15 14:41:48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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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份精神鉴定“掐架”,前者认为被告人辨认能力不足,后者则认定其能力完整

  在中山板芙打工的18岁少女阿娟,在工厂宿舍里被一个不认识的17岁男工友陈某强暴致重伤。嫌疑人却因一份“精神病”鉴定或从轻处罚(本报曾连续报道)。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法院近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精神鉴定被弃用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山市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称,经过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胡文坚反驳,称陈某懂得如何强奸、如何体外射精,不存在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情况,要求对陈某进行重新鉴定。随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重新做法医精神司法鉴定。

  对于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两份司法鉴定在医学标准上均认定被告人陈某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前者认定陈某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所下降,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预见不足,后者则认定上述能力完整。对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虽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结合本案事实,陈某对强奸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分辨能力,即案发时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该院采取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犯罪时未成年从轻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辩称,自己对阿娟一直有好感,而且暗恋她一段时间。曾多次找机会与阿娟搭讪,“她都不理我”。作案当天,自己并没有故意杀害阿娟的想法。

  法院审查认为,案发当天陈某尾随阿娟回到宿舍,对阿娟实施强奸,后因有人敲门害怕被人发现遂持凳子砸阿娟的头部想将阿娟杀死,后因有人撞门而未能得逞,以致阿娟重伤。被告人陈某行为具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犯罪行为是在故意杀人的目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并在之前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应依法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未遂,加上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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