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12/12 10:14:33 来源:检察日报
当然,如果离异夫妻对子女借读重点高中达成一致,他们承担的义务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此时,他们由于先前的承诺行为,对子女借读费的承担便上升为法律义务,即由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离异夫妻一方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子女送入重点高中借读,另一方即便经济条件可以承担相应费用,也可拒绝支付该费用。因为此时另一方只存在道德义务,该道德义务并不当然转化为法律义务,除非他予以追认。本案中,原告方混淆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区别,将被告的道德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告上法庭,因此难以获得相应支持。(钱军 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