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离异母亲送儿子读名校 父亲拒付高额借读费胜诉

 

发表时间:2012/12/12 10:14:33 来源:检察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 离异母亲送儿子读名校 父亲拒付高额借读费胜诉 广西/南宁律师 ,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咨询电话:13878124891

  通过缴纳借读费从普通高中“跳”到重点高中读书,不少学子及家长圆了名校梦,但在父母离异情况下,如不能协商一致,很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牛存按离婚协议每月给付原告牛维生活费800元,牛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牛存负担一半;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牛维对重点高中借读费的诉讼请求。

  约定教育费各担一半

  牛维是牛存与丁丽的婚生子。 1996年,牛维来到人世时,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因夫妻性格等原因,家庭很快陷入危机。2004年3月,牛存与丁丽因感情不和在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牛维随母亲丁丽生活,牛存每月给付牛维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及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男、女方各承担 50%,直到牛维参加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

  父亲拒付儿子借读费

  父母离异后,牛维先后在县城的小学、初中就读,随后考入一所普通高中。从庭审提供的证据来看,牛维正常渠道就读费用有小学学杂费、代办费,初中书学费、校服费、医保费、中考报名费,普通高中三年的学费等,合计6768元。

  丁丽不甘心儿子只就读于普通高中,认为儿子只有上重点高中,才能有美好的未来。通过联系,丁丽将牛维送入当地最有名望的重点高中就读。庭审中,丁丽作为牛维法定代理人陈述,牛维的重点高中借读费7万元,补课费1万元,学英语费1.6万元,并提供捐资助学费收据予以佐证。

  牛存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牛维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原告牛维诉称,父母离婚时,明确约定父亲每月给付我生活费8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牛存立即按离婚协议全部履行到位,并对高中借读费、补课费、学英语费承担一半费用。

  被告牛存辩称,我与丁丽离婚后,已通过各种方式按约履行原告牛维抚养费;丁丽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将儿子送入名校借读,我不能承担相关费用;我只能接受原告牛维的普通教育费,不承担借读费、补课费等不合理费用。

  判决不支持借读费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牛存与丁丽离婚时约定牛维随母亲丁丽生活,被告每月承付婚生子生活费800元,并按实负担50%的医疗费、教育费,直至牛维参加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亦未举证证明约定的内容非其本人真实意愿,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

  牛维要求被告牛存承付生活费800元/月应当支持,其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正常教育费用6768元,系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牛存承担一半。牛维无证据表明,其到重点高中借读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故牛存对儿子到重点高中借读不承担法律义务。原告主张的重点高中借读费、补课费等不符合相关法律及规定,应予剔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本案主要涉及父母保障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的法律义务与提供超额费用接受优质教育的道德义务的区别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子女提供基本教育费用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经济条件允许,从有利于子女发展出发,自愿在正常教育费用外超额买单,将子女送入贵族学校或借读于重点高中,这是父母主要基于道德而履行义务。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大成律师,南宁离婚律师,南宁知名律师
更多与 南宁大成律师,南宁离婚律师,南宁知名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刑事律师:已婚男子与小学女生裸睡并发生性关系获刑3年
下一篇南宁刑事律师:男子组织5名未成年人绑13岁男孩勒索30万元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