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产律师] 女子携痴呆母告继兄要分房 法院驳回其诉请 广西/南宁律师 ,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咨询电话:13878124891
女子告继兄要重分房产 理由是母亲患痴呆协议无效
法院认定当年各方签订的协议有效,驳回其诉请
老母亲患老年性痴呆,并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认定作出之前在房产分配协议书上的签字是否有效?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纠纷,协议书的效力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女子携痴呆母告继兄要分房
陆颖与许劲松于1969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再婚时,双方分别带着自己都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的女儿陆晶、儿子许万昌。后来,许劲松得到了单位的福利分房。房改时,许劲松于1996年9月以陆颖的名义买下了这处房产,并于1997年8月登记在陆颖名下。2009年11月1日,许劲松、陆颖、陆晶、许万昌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房子由陆晶、许万昌共同继承,各得一半,他人无权干涉,以上所述四人签字确认,不得反悔。
今年1月16日,许劲松去世。4月1日,92岁高龄的陆颖因患老年痴呆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月14日,陆晶被法院指定为陆颖的监护人。之后,陆晶以自己和母亲陆颖的名义,将许万昌告上法庭,认为后者擅自侵占了该房屋,致使陆颖无法正常入住和生活。请求法院确认陆颖享有房屋四分之三的产权,确认陆晶享有许劲松名下上述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母亲签字是否有效成争议焦点
对此,许万昌认为,他们一家四口的协议书中约定,二老去世后,房子归许万昌和陆晶二人所有,如有一方要房子,按市场价格折价。所以,房子的分配问题应该按协议书办。陆晶现在出尔反尔,违反四人签订的协议书,打着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违背了协议书的内容。
陆晶听后,拿出了2007年、2009年以及2012年3月的几份医院诊断书和司法鉴定书,以此证明陆颖长期患有老年痴呆,早在2009年10月29日陆颖到省中医院复诊时,智力状况就被评价为2分,专家解释,正常人最低是23分,在此基础上,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陆颖为老年性痴呆,这一诊断结论是在2009年11月1日所谓的遗嘱之前,所以遗嘱应属无效。
法院确认协议书签字效力
陆晶还称,协议签订当天,是许劲松和许万昌先签的,签完后,许劲松让她扶着陆颖的手签的。许万昌则反驳说,当天不是陆晶扶着陆颖的手签的,而是指明了签名的地方,该协议无论谁先签谁后签,均是各自自己签的名,且陆晶是陆颖的女儿,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当时陆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陆晶当时就应当提出,既然陆晶签了字,应当是认可该份协议内容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书系四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四人均应按约履行。现陆晶作为陆颖的监护人,主张陆颖已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诉请,考虑到2009年11月,陆颖已对涉案房屋作出处分,且2012年4月1日,其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陆颖的诉请,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关于陆晶要求享有许劲松名下二分之一房产的诉请,因陆颖还在世,按照2009年11月1日的协议约定房产归陆晶、许万昌二人共同继承的条件还不成立,故陆晶的诉请,亦不予支持。最终,陆晶和陆颖的诉请都被驳回。(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