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42岁的妇女范某,多次殴打年已七旬的母亲,最终把母亲殴打致死。经鉴定,范某有精神疾病。近日,市一中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0年。
范某在预审时供述称,2010年12月25日下午,她三姐来到她和母亲房某的住处收房费,因为她和母亲住的是三姐的房,三姐说要涨房费,要不然就让她们交供暖费,她母亲同意了。三姐走后,她很生气,觉得母亲太窝囊了,就跟母亲吵了起来。吵完以后,她回到自己住的那间小屋。后来她听见母亲那屋有响声,过去一看,母亲已经仰面倒在地上了,嘴角流血。她发现母亲倒地后,就往厕所拽母亲,想把母亲拽到厕所用毛巾和手纸给母亲擦一下,没拽住,结果母亲后脑撞地上一下。再有就是她想去厕所拿手纸,进厕所时,她的右脚踩在母亲左侧脸部,应该踩得挺重的,她出来时好像也是右脚又碰了她母亲左脸一下。她记得就这三下,除此之外,她没有对母亲造成别的伤害。后来她打了110,还打了120和999。
然而,范某的姐妹们在证词中说,范某前几年离婚后和母亲住在一起。有几次母亲身上有伤痕或肿块,都是范某打的。范某脾气急,几次打老人,都是她让老人干什么,老人没干,她就出手打。
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范某有器质性人格障碍,2010年12月25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不完整,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范某在案发10天前给一朋友发短信称“我老打我妈,心态极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19时许,范某因故对其母亲房某进行殴打。房某因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闭合性脑损伤死亡。
对于范某辩护人提出的范某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范某虽当庭表示认罪,但从其当庭辩解来看,是实质的不认罪。法院认为,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范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范某作案后能拨打救助电话,被害人家属也要求对范某从轻处罚,故可依法对范某从轻处罚。一中院于今年1月中旬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0年。(记者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