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然而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却发现,早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房子就已经被女方卖了。“房子都没了,还签什么协议分什么财产?!”男方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售房款。浦口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了解,这种情况该院还是第一次遇到。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律师争议很大。
男方与未婚女同居 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
王琴与张明磊结婚4年,育有一女。去年年底,王琴以自诉人的身份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张明磊重婚之罪。她诉称,张明磊自2009年起一直跟未婚女子邵某有染,双方为此事多次争吵,感情不断恶化。之后,张明磊索性与邵某租房同居,出入均以夫妻名义,还一起走亲访友。根据婚姻法和刑法,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都属于重婚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琴据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张明磊的刑事责任。
浦口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庭审,张明磊承认有婚外情,但否认有重婚行为。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琴抚养,婚后购置的一套住房也归王琴所有。
随后,王琴主动撤诉。双方持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才发现 房子离婚前已被女方出售
房子购买时间不长,双方感情破裂之时,房子还未交付,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离婚时并不存在过户问题。办完离婚手续后,张明磊到房屋所在地看女儿,没想到敲开门见到的是陌生人,他这才知道,王琴早就已经瞒着他取得房产证,并且将房子卖了。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已经不存在。
“早知道房子没了,还签什么协议分什么财产啊?!”张明磊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中有关房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王琴将售房款拿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充分割。
张明磊起诉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明磊认为,王琴瞒着他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过户到一人名下,并擅自出售,隐匿售房款,属于“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他有权要求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售房款。
签协议时房子已被卖 协议还有效吗?
张明磊的诉状交到浦口法院,不仅王琴大吃一惊,法官也很吃惊。“已经开过一次庭,法官说这种情况还没遇到过,案情挺有争议的。”王琴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
男方律师:
无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签协议时房子已经不存在,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置还有效吗?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常理上,协议处分已经灭失的权利,肯定是无效的。张明磊的辩护律师,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的曹春华律师持这一观点。
她认为,离婚协议只能分割离婚时现存并共有的财产,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已经出售,该部分财产权利实际已经转化为售房款,但是男方并不知情,双方在协议中分割的是并不存在的房子,而漏分了本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售房款,因此,男方要求撤销协议并补充分割售房款是合理的。
女方律师:
有效,“实体权利未发生变化”
但是王琴的辩护律师,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的刘俊杰却认为,从权利的实体处分并未发生变化来看,售房行为不应当导致协议失效。“签协议时,男方转移房产给女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男女双方已经就该房产的处分作出决定,无论是房屋本身或由房屋转化为的售房款,虽然权利客体的形态不一样,但并不影响该权利的实体处分,也即女方一人享用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