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结事未了】
1998年5月4日,东明县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这份判决书上写着:判处被告人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东明县检察院认为此案量刑偏轻,向东明县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议。
东明县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于1998年10月15日下达了(1998)东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这一次,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各种损失7万余元。
仝建华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东明县检察院申请抗诉。东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仝建华也就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
1999年6月18日,菏泽地区中级法院就此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东明县法院重审。
东明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并作出与再审相同的判决。
判决书显示,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共计7万余元。
仝建华向东明县检察院申请再次抗诉,被检察院拒绝。检察院向仝建华表示,他们已经尽力了。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院拒绝抗诉之后,仝建华已经用尽了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的救济渠道。
最终,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
仝建华说,判决结果已经作出十余年了,但赔偿一直没有到位,他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当时我申请他们(东明县法院执行局)立案,他们不给立,让我提供被告人的财产,让我提供被告人的车、房。(执行局)说,'你提供不了,出车,国家得烧多少油啊',我一直找他们(执行局),他们就是不给立案。"
景胜磊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事情发生十多年了,现在法院的工作人员确实对当时的这起案件不太了解,"他不上网,我们都不知道这个事,领导都换了好几届了。"
【审判更像"走过场"】
仝建华认为,现在出现的这些问题都来源于审判过程的不规范---1998年3月19日,东明县检察院就李国夺故意伤害案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仝建华作为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此案由魏学岭、吴东菊、代艳春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代艳春负责主审。
根据仝建华的回忆,当日开庭,只有审判员代艳春和书记员郑东两人到场。合议庭的另外两位法官魏学岭和吴东菊没有出庭。
记者就此向东明县法院求证,景胜磊说:"我们是组成了合议庭的,独任审判不可能。"
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仝建华发现自己的很多发言没有被记录。仝建华当即对此提出了质疑:"代艳春这样回答我:你说那么多,我们可能记得了吗?并在审判结束后让我在一张空白记录纸上签字,理由是:你不是说你说的很多话没有记录吗,你签好了以后再给你补上。"
仝建华还提到了一个细节: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像睡着一样趴在桌子上。
仝建华的家人当时坐在旁听席上,认为这次审判更像是"走过场"。
对于上述情节,记者向东明县检察院求证,检察院一位李姓的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称不记得这个案子。
景胜磊透露,东明县法院和菏泽中院已经成立了两个调查组调查此事,其中也包括执行没有到位的问题。菏泽中院已派员到东明法院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
■延伸阅读
判决结果能不能自选
对于让当事人选择判决这种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认为:"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不允许这么做,但这种做法无疑是荒唐的,是不妥当且不严肃的。"
洪道德认为,该案至少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四点不正当的行为。
本案中的调解应当在宣判前进行,即使是现在还正处于试验阶段的刑事和解,也只能在宣判前进行而不能拿着判决书去选择。即便是试验中的刑事和解,也应该交由当事人进行,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都不允许法官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这一行为,因为这显然违背了法官的中立性。
将判决交给当事人去选择,由当事人对判决享有选择权,等于是把国家的审判权矮化成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审判权的正当行使。最后,不同的量刑必然要依据不同的量刑情节,不同的量刑情节意味着相异的事实认定。两个判决就意味着对同一个案件认定了两个不同的事实,这不仅违反了判决的唯一性,更破坏了判决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