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接触被害人
也不得打电话
这份人身保护“禁止令”同样被写进了判决书,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苏省的法院所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禁止令”。
在金湖法院宣判当天,被告人陈阳当庭表示会严格遵守“禁止令”,绝不纠缠吴敏。为此,他还当庭出具了一份保证书。而这份判决同样让被害人也比较能接受,吴敏表示,自己也不希望看到昔日的恋人锒铛入狱。
法院方面也认为,这份人身保护“禁止令”其实已经对陈阳存在威慑作用,一旦他违反的话,依然要面临法律严惩。而这份“禁止令”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在两院两部所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中,根据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特定的几类人员,其中有一项就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在陈阳一案的判决中,他被禁止接触的就是被害人吴敏。“在缓刑考验期内,陈阳不得接触受害人吴敏,也不准以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骚扰对方,如果违反‘禁止令’,他就可能会被收监。”苗成斌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发出后,法院会将判决书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监督执行,在社区矫正机构为每人建立档案,找犯罪分子定期谈话,让其汇报思想。“我们金湖的社区矫正一直比较规范的,所以执行起来难度应该不大。”苗成斌说。
随后,苗成斌为记者介绍了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犯罪分子撤缓收监的案例。金湖当地的华某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被金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县司法局在排查中发现监外执行罪犯华某未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及公安机关报到,法院虽多次向其发出报到通知,华某仍置若罔闻,违反法律及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随后,金湖县司法局联合公安部门向法院提出《关于建议撤销华某缓刑建议书》,金湖法院依法裁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这起案件在全省尚属首例。
“除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被害人如果遭到对方骚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映。”苗成斌说,“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并不是对这个案件就不管了。法院原本就要对缓刑犯跟踪考察,而对于这些被发出‘禁止令’的缓刑犯,我们会继续跟踪。”
陈阳的案件在20日下午判决,7月1日判决将会生效。到时,金湖法院会将判决交给金湖县司法局,然后由司法局转给陈阳所在辖区的社区矫正组织,正式开始监督“禁止令”的执行。
法院判决后
会继续跟踪监督
如何去执行?
据了解,法官们在判决前,曾考虑如果简单判决被告人陈阳入狱服刑,其几年之后出来还可能会报复吴敏。目前,吴敏已对陈阳表示谅解,但往后双方如果复合,人身保护“禁止令”怎么办?主审法官苗成斌表示,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我曾几次与被害人接触过,两个人复合是不可能的。”
苗成斌说,人身保护“禁止令”,一般是以法院裁定的方式来撤销。被告人如违反禁令,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予以撤销。“禁止令的前提,就是未经被害人同意接触对方。如果被害人自己无所谓,愿意接触对方,那是个人的事情,法院不会干涉。”
新闻延伸
人身保护禁止令
不同家暴保护令
去年11月9日,快报曾报道了安徽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试水家暴“保护令”一事。夫妻间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无论双方离婚与否,都可以免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可以申请的几项内容中,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即施暴者)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还有一项内容格外引人注意。那就是:“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包括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