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故事
本报通讯员 佳 木
本报记者 周芬棉
母亲将100万元委托新婚不久在银行工作的儿子认购信托产品理财,一年间赚了接近10万元。不料一年后儿媳认为这笔款项是婆婆的赠予,拒不归还。
为此,一个美好的家庭为争夺这笔百万理财款,开始了财产争夺诉讼大战。最后的结局是法院判令小夫妻二人将理财款本金及收益全数返还给母亲,判决生效的同日小夫妻的婚姻也画上了句号,一段美满婚姻因理财产品归属之争走向终点。
老太起诉儿媳儿子讨百万巨款
2010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58岁的赵枫林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归还理财本金和收益款。老太诉称,2009年1月,基于儿子孙黎林、儿媳李心如均在银行工作有一定的金融理财业务能力考虑,她将自己的100万元以本票方式委托孙李两人进行理财,以实现其财产的保值增值。但事后,老太曾要求孙黎林、李心如返还本金和收益,二人均不予理睬。
据老太称,她在儿子儿媳结婚前,曾多次委托儿子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她和儿子之间一直存在这样的理财惯例。现要求儿子孙黎林、儿媳李心如偿还其理财款100万元本金及收益。
在法庭上,儿子孙黎林称自己确实收到了母亲赵枫林交付的100万元,也认购了相关理财产品。由于在此期间其和妻子李心如有矛盾,故没有及时返还该款项,他本人同意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将100万元的本金和收益均返还给母亲。
但是,李心如则委托两名律师出庭应诉,辩称:她在2009年初和孙黎林结婚。婚前婆婆赵枫林曾说过将在他们婚后给予她和孙黎林一笔款项,结婚登记后,赵枫林给付了100万元,故该100万元属于赵枫林对她和孙黎林的赠予行为,也是赵枫林对以前承诺的兑现,该款属于她和孙黎林的夫妻共有财产,坚决不同意返还。
法庭在审理期间通过调取相关书面证据查明,2009年1月23日,赵枫林以本票方式交付孙黎林、李心如100万元。同年4月9日,孙黎林以自己名义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孙黎林认购100万元信托产品,认购资金金额为100万元。
2010年4月14日,中信信托公司终止了该理财计划,孙黎林名下的100万元信托本金的收益为8万余元,中信信托公司遂将信托本金和收益总计108万余元划拨至孙黎林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李心如将上述款项转存至其在中国银行无锡分行的账户中。
无直接书证陈年旧账成了旁证
赵枫林起诉儿子儿媳,但是她手上并没有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在庭审中,孙黎林提供了其和赵枫林的账户明细清单、基金对账单等证据材料,证明2007年7月26日,赵枫林将用于委托孙黎林理财的100万元储蓄款转账至孙黎林的账户内。7月27日,孙黎林将上述100万元加上赵枫林以前的委托理财余款8000元,在兴业银行认购了兴业趋势基金959518.87份。2008年3月18日,孙黎林赎回了上述基金,赎回金额为1085327元。2008年3月24日,孙黎林将上述理财本金和收益中的1080000元通过转账的形式归还至赵枫林的账户中。
法庭查明,自2007年1月22日至2008年3月24日,孙黎林在赵枫林的委托下,还先后进行了中欧趋势基金、广发聚丰基金、内需动力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基金、国泰沪深指数等基金的认购和赎回操作。上述10笔投资理财的本金和收益总计为1159371.2元。2008年3月24日,孙黎林将上述理财款汇总为116万元转账至赵枫林的账户上。正是这些陈年旧账,成了老太这场官司的核心证据。而儿媳李心如虽提出赵枫林交付其和孙黎林的100万元系赠予,但却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一审判儿子儿媳返还百万及收益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枫林交付给孙黎林、李心如100万元,虽然双方当事人目前均未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但是根据近年来孙黎林、赵枫林的账户明细清单以及孙黎林名下的基金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赵枫林数年来不间断地委托儿子孙黎林将自己的大额资金进行认购、赎回基金等理财操作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