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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老人就业应签订劳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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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而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不知道的是,退休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

  3月21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主审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以便维权。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为政

  案例 退休打工,遭遇维权尴尬

  家住郑州市的张阿姨今年55岁。2008年9月1日,退休后的张阿姨应聘到郑州东开发区一家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约定月工资为600元。张阿姨说:她自2008年9月起,到2010年12月,一直在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2008年9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两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后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张阿姨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两万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2个月,已将这2个月的报酬结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短暂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原告虽主张其自2008年9月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思考 企业聘老人,有不少维权隐患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就业”,而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高晓明说,最近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

  针对张阿姨这次败诉的原因,高晓明庭长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释: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张阿姨的年龄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次,《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张阿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最后,应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提醒

  老人再就业,要签劳务合同

  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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