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出生,从16岁开始,5年内生了三个儿子的母亲李芸(化名)在同居男友楚生(化名)的鼓动下,狠心地将两个孩子先后卖了59000元钱,其中楚生是第二个孩子的亲生父亲。
■近日,李芸和楚生二人以获利为目的将自己的骨肉出售给他人,犯拐卖儿童罪,另有两名为卖孩子牵线搭桥的同案犯,4人全部获刑。
被母亲卖了16000元
2005年,1989年出生的、只有16岁的李芸就已经怀孕在身。后来李芸结识了大她17岁的临沂同乡楚生,两人同居在一起。 因为孩子的父亲不是楚生,李芸知道不论她生下的是男孩还是女孩,楚生都不会接受这个孩子,两人商量着将孩子卖钱花。 2005年8月,李芸在青岛市四方区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楚生此前通过同乡王峰(化名)和朱娜(化名)找到了买主。
男婴出生七八天后,在楚生租住的平房里,一对夫妇以16000元的价格将孩子买走,钱交到了李芸和楚生手中。
被父母卖了43000元
2008年,李芸再次怀孕,同年11月份,在同一家医院又生下一个男孩。楚生就想把这个孩子也卖了换钱花,就又找到上次卖孩子联系的王峰和朱娜两口子,并表示孩子卖了之后,可以给他们二人一些好处费。
后来楚生、李芸和王峰、朱娜夫妇一起商量卖孩子的事,最终决定以40000元的价格卖了。王峰和朱娜让楚生多要3000元作为他们二人的好处费。孩子出生后没几天,王峰和朱娜带着一男一女来到楚生的住处,对方拿出13000元的现金,然后楚生和王峰及男买主到一家银行取出20000元,剩下10000元对方存在信用卡上,楚生第二天拿着买主给他的信用卡到银行取了出来。楚生拿到钱后,买方把孩子抱走了,孩子一共卖了43000元,其中3000元给了朱娜。
父母因拐卖儿童被抓
2010年3月中旬,李芸在四方区同一家医院生下了第三个儿子。同年3月底一天晚上10点,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合肥路派出所接到线索报案称,在市北区吴石支路一平房内有人贩卖儿童。民警赶到线索人所称的平房内查获楚生、王峰等三人,三人到案后供述了前两次伙同李芸贩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份,楚生等三人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刑事拘留。
几天后,办案民警将孩子的生母李芸抓获到案。民警在李芸生产的医院查到,2005年、2008年和2010年,李芸三次诞下3名男婴,并通过鉴定确认被拐卖的两名男孩的生母是李芸。因李芸刚生完孩子不适宜拘留,被依法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楚生、李芸、王峰、朱娜四人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楚生四人是共同犯罪,其中楚生和李芸系主犯,王峰和朱娜系从犯,依法可对王峰、朱娜减轻处罚。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楚生四人犯拐卖儿童罪,楚生获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王峰和朱娜分别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孩子的生母李芸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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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子女也是犯罪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记者手记
将孩子卖钱花简直丧失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