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其行为在客观上已给所任职中学的声誉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下,被告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该中学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该中学也无需向张一支付失业期工资。
此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男教职工在入职时年龄在32~44岁之间,在该中学工作满10年的,中学免费向其提供全产权房一套,教职工取得产权后转让房屋时中学可以13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先取得,若教职工在非约定服务期届满前离校,则房屋由学校收回。张一至劳动合同解除时在该中学服务期限为7年,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10年工作期限,张一所主张的工作期间的住房福利待遇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条件,也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故对张一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住房福利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张一请求该中学支付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最终,高新法院驳回了张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新法 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