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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被控告强奸被学校开除后索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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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原委

  中学教师张一涉嫌强奸被控告,虽强奸事实未能认定,但学校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张一状告学校,要求索赔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学校回应

  张一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和该中学规章制度,使该校的声誉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约定

  法院判决

  张一行为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要求,客观上已给所任职中学的声誉造成损害。驳回了张一的全部诉讼请求.身为一名已婚的男性中学教师,张一(化名)遭遇来自婚外异性涉嫌强奸的控告,公安机关为此来校调查……虽然强奸事实未能认定,但其所在中学认为张一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与张一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张一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张一的行为不符合“为人师表”的教师基本道德修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涉嫌强奸被控告

  遭学校解聘 他索赔18万

  张一是一名中学教师,2001年7月与成都一所中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期限为6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07年11月续签了3年聘任(用)合同,该合同期限到2010年7月。不过,2008年7月,该中学主动与张一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收回了所有福利且未对张一做任何补偿,原因就在于张一涉嫌强奸,被一名女性控告至公安局。

  2008年,一名女性来到公安机关,控告张一对其进行了强奸,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张一作为一名年过40的成年男性,已婚,身份是一名中学教师,公安机关调查走访了学校,并对张一做了询问笔录。虽然最终公安机关未能对张一的强奸事实进行认定,但将张一的行为交由学校处理。学校随后与张一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事后张一认为,学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妥,经劳动仲裁后,将学校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具体的赔偿请求如下:1、要求学校支付失业期(3个月)工资12000元;2、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的住房福利待遇116480元(1300元/平方米×128平方米×7年/10年);3、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个月)28000元;4、要求学校支付应交纳住房公积金(3500元×10%×84个月)29400元。

  学校

  违反师德影响学校声誉

  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学校对张一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

  学校称,张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教师法》和该中学的规章制度。张一因男女不正当关系,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进行调查,后因强奸事实不能认定,交该中学处理,使该中学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该中学解除与张一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约定。

  对于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学校回应称,张一在工作期间,学校已为其安排住房,享受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因张一在学校工作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0年服务期限,张一不能取得学校提供的福利住房的产权。因此,张一已经享受了聘用合同约定的住房福利待遇,其诉讼主张的住房货币化福利待遇没有任何依据,其推测或扩大解释,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张一在该中学工作期间工资为4000元/月,该中学向张一提供住房一套供其使用,按合同约定条件张一在被告处工作满10年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若未满约定服务期限,则房屋由中学收回。同时,在张一与该中学先后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张一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法院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均将“为人师表”作为教师的基本道德修养进行了规定。张一作为成年已婚男性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两性关系,并因此引起女方到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并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要求,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价值评价,与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操守和教师职业操守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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