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某充当“二传手”大肆收钱,没有工作的她该当何罪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尤某构成受贿罪。
2009年10月2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洪某某、尤某某犯罪所得赃款175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