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万来算,应该给我42万,我主动要求舍去了零头,定下来这个工程给我40万。”尤说。最后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达900万,事后朱分两次将40万给了尤。疯狂敛财
大钱小钱都不放过 买了房又买奔驰
有了上述两次成功的操作,有人就开始主动找尤帮忙了。2005年上半年,楼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尤,想请她帮忙承接一些工程,并答应会给比较高的好处费。“我知道你跟地税关系蛮好的,他们西边的空地可能要搞建设,你能不能帮忙让我做?”楼对尤直来直去。于是,尤有意向洪打听这方面的消息。
过了一两个星期,洪第一时间将好消息传递给了尤:“我们旁边要搞一个信息楼,工程定下来由我们负责。现在工期比较紧,我想把土建和装修搞个总包,这样我们也可以多搞点收益。这次门槛高,竞争少,操作起来容易一点。”随即,尤将楼某公司的相关资料送给了洪。“他们入围肯定没问题,他的资质在这里,让他们把资料搞搞好去报名吧。这次招标,我会把时间搞得很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做完,让其他人来不及找人打招呼。”听洪这样一说,尤赶紧打电话给楼某,当然她不会忘记关键性的问题,提出以中标价的3个点作为好处费。
对尤开出的3个点好处费,洪知道后有些不满意地说:“我们办公楼东边的那块地准备搞个网球场,不搞建设了,这个信息楼是最后一个工程了,你可以跟他们讲要3-5个点,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最后,尤与楼商定以中标价的5个点给好处费。经过洪的一番操作,楼的公司最终以2000多万的价格中标了。2006年春节前,楼兑现了对尤的承诺,把100万元分3次全部给了她。此外,尤还帮助楼拿下了信息综合楼内装工程,这次她以中标价的10个点向楼要160万元好处费。大钱要拿,小钱也不放过。在信息业务大楼办公家具购买过程中,尤某某为相关公司提供帮助承接业务,又先后收受了两家公司近19万元好处费。
2008年9月上旬,南京江宁区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职务案件中,一位行贿人交代在承建某信息综合楼的工程时,介绍人尤某某从其手中拿走了100万。检方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尤某某背靠的是身为江宁区地税局局长的洪某某。随即,区检察院将线索移送南京市检察院。
2008年9月26日,区检察院对尤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8日,南京市检察院对洪某某立案侦查。“楼某第一次给的100万,我花了70万-80万买了金陵大公馆的房子,剩余的部分和其后楼某给的160万中的一部分钱,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奔驰车,剩余的钱都借给了别人。”案发后,尤某某向办案检察官交代了赃款的去向。
罪责难逃情人充当“二传手”
两人都犯受贿罪
2009年4月13日,南京市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洪某某、尤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洪某某辩称自己没有与尤某某共谋,不知道尤某某拿了多少钱,也未和她共同占有钱财,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则称洪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没有实施为相关单位谋利的行为,也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且请托人与洪并不相识,故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尤某某和其辩护人也称,没有与洪某某共谋受贿,自己收受的钱款系正常的劳动报酬。
关于洪某某、尤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认为:洪、尤对情人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佐证,足以认定。因此,两人之间具有特定共同利益关系。其次,二人有共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尤向洪转达请托人的具体谋利事项以及会给予的好处费后,洪表示同意为请托人谋利并实际实施,两人已完成为请托人谋利和非法收受财物的合意,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洪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意思联络是通过尤的相互转达而完成。本案中,洪、尤二人经通谋后有着明确的分工,即由洪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由尤与请托人联系并非法收受财物,虽然直接收受财物的是尤某某,但洪某某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明知且默认尤收受请托人财物,实质是对受贿财产的处分,应认定是和尤共同收受、占有。此外,就行贿、受贿的对应性而言,请托人请尤某某在地税局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时,就知道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需要找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故请托人具有行贿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