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单位联系买轿车,宣威市田坝煤矿工会副主席李友刚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卖方要求验资,他把密码告诉对方。不料,卡被克隆,卡上的23.7万现金被取走。李友刚把银行推上被告席。
然而,8年过去了,这起官司先后经过了法院的4次判决,依然没有盖棺定论。日前,该案已引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将于近期提审此案。
2001 年5月24日,宣威市田坝煤矿准备从广西购买一辆本田轿车,此事交由宣威市田坝煤矿工会副主席李友刚来办,谈好价钱后,对方提出要验资。李友刚去财务科办理了借款手续,财务科的工作人员到某银行宣威市支行田坝营业所(以下简称宣威支行),以李友刚的名义存入了 36 万元,并以实名的形式为李友刚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办好后,卡交给了李友刚。之前,李友刚和广西某商家在电话中谈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发车前需要验一下资金,李友刚的借记卡就是为了验资而准备的。
第一次使用银行卡,李友刚不是很熟悉,他到柜台咨询,得知“只要告诉对方账号和密码,就可以查存款情况,但卡要保存好”的答复。于是,站在银行门口,李友刚把卡号和密码都告诉了“卖车方”。26日,李友刚请人查询该款项时惊异地发现,23.7万余元现金不翼而飞。李友刚报警后,当晚,警察与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同到李友刚家提取了一张借记卡,经田坝营业所确认,该卡确系田坝营业所向李友刚签发的。经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确认,李友刚之存款于2001年5月25日3时至17时及26日,被名为“李有江”之人用与李友刚原卡之卡号及密码相符的假卡,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的多家储蓄所及自动取款机上分8次取走23.7万余元。
一审认定:李友刚承担60%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谁?由于案件无法侦破,至今依然是谜。宣威警方远赴漳州的最大收获就是洗清了李友刚的清白。随后,李友刚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补足他借记卡上的差额。
2001年11月,宣威市法院认定李友刚将密码、卡号告知他人,是导致该款被他人取走的主要原因,李友刚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损失。银行在支取该款的过程中审核不严,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送达后,银行和李友刚对判决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曲靖市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宣判:李友刚不担责
李友刚的上诉理由是,他曾得到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的“只要保存好卡,卡号和密码可以告诉他人”的说法,冒名者为“李有江”,两个字都与自己的名字不相符,银行审查不严;密码只是存款安全的一种保护措施,不是取款的唯一要件,离开了卡,密码就失去了意义。
银行称,本案的直接损失是由于犯罪所致,直接原因就是泄露密码和卡号,是李友刚的不当行为导致犯罪行为得逞,行业标准中对于5万元以下的持卡人不要求出示和审查身份证。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不妥。
曲靖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友刚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成立。李友刚负有妥善保管借记卡的义务,银行负有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不能举证证实取款人即为得知密码之人,且合法的真卡在李友刚手中,李友刚泄露卡号及密码的行为与款项被盗之间无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既规定对5万元以下的支取不需要出示相关证件,而对于ATM机不能识别真假卡的风险,应由银行承担责任。据此,2002年8月,曲靖市中院撤销原判,判令由银行承担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经过两审终审,李友刚胜诉。
发回重审:李友刚承担40%
官司虽然赢了,但由于银行迟迟不履行判决支付义务,李友刚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李友刚满怀希望等待结果时,却等来曲靖市中院的一纸裁定,称由于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不同的是,这次开庭追加了某银行漳州市分行(以下简称漳州分行)为被告。李友刚和宣威支行坚持自己的观点。漳州分行称,他们与宣威支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与李友刚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也不应为此事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