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愿为张海超提供法律援助
其开胸验肺产生的医疗和康复费用应由郑州市职防所承担
职业病防治离普通公众很远。作为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我们该如何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星期柒新闻周刊邀请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张世亮和耿延两位律师,就河南“开胸验肺”事件进行深入浅出的阐述。
在舆论一片修法呼声中,他们冷静地保持着自己的专业操守,“很明显,不是法律有问题,而是执行法律的人有问题。”律师的职业让他们习惯从法律本身看问题,但是冷峻地分析过后,他们依然保持着古道热肠,“我们愿给他提供法律援助,扶助弱势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本分。”
看似悲壮 实则悲哀
星期柒新闻周刊:二位如何评价发生在河南的这次开胸验肺事件?
张世亮:这种事情的发生无疑是全社会的悲哀,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导致了如此极端的事情发生,匪夷所思。
耿延:我同意这个观点,看似悲壮,实质悲哀。一个工人用自己的生命作为赌注,而求得一个真理,和对他而言的正义。
星期柒新闻周刊:舆论认为是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张世亮:客观地说,相关的法律还是完善的。但问题出在了执行这些法律的人的身上,他们有法不依,这是问题的根本。
星期柒新闻周刊:最典型的就是关于“自证其罪”的非议。
张世亮:这实质上是对法律的误读和曲解,法律是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提供材料,但同时也做出了两项规定,实质上可以绕开“用人单位提供材料”的前置性要求。
耿延: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枯燥难懂,我可以把它具象化一些。
第一条规定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3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条规定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而用人单位又拒绝提供其工作证明。这个职业病又没其他途径可得,而他的职业能导致他得这个病,那就可以认定其得的就是职业病。
这也就是说,此次开胸验肺中的当事人张海超从其他医院确诊了患尘肺,虽然他的工作单位不给工作证明,而他从事的工作能导致其得尘肺,就可以认定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难看出,如果从这个途径走,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与否并不是必要条件。
星期柒新闻周刊:另一条是什么?
张世亮:第二个法律规定是《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等规定的内容。
“在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材料不实的情况下,视为未建立”这个未建立指的是工人的医疗健康卡。法律规定,所有的可能有职业病发生的企业在规划审批初期,就必须要无偿建立这个卡。而张海超面对就是这个情况,他几次三番要求做职业病鉴定,而单位拒不提供。这个时候,相关的职能部门就应当视其单位未建立健康卡,这并不妨碍职业病鉴定的进行。
而我们看到,对未建卡的处罚还是非常严厉的。法律规定,职能部门有权去企业封锁现场,进行调查,更严重的是,可以关闭企业。这等于判了企业死刑。
耿延:很明显,法律还是比较完善的。修法的呼声很高,但可能需要对法律相关条款作仔细地研读。
法律没大问题 执行法律的人出了问题
星期柒新闻周刊:舆论的另一个焦点是,监督是不是缺乏了,这么长时间此事一直在非正常状态下运作,上级机关监管缺位了。
张世亮:实际上,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备案审查,两部法律规定得都很明确。而且规定篇幅均很多,并且程序严格,要求其接受注册核查等义务,这说明监督是有的,而不是没有。
星期柒新闻周刊:另一个非议是,对责任企业的处罚也有一个过轻的问题。
耿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是其最大的损失、最重的处罚。况且法律还规定了对主要责任人的刑法的适用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法律的规定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全面的。
星期柒新闻周刊:那法律就毫无问题?
张世亮:问题还是有的,很明显,对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法律对劳动者个人设置了一些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劳动者而言,公平性欠缺。比如,法律要求劳动者举证,让劳动者提供由老板保管的材料,这在实际中基本没有操作性。在这儿,为什么法律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单位提供材料证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