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的行为,从司法机关查明的情况来看,杨某并未“放任不管”, 而是存在“过失”,不能定性为“间接故意”。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不应适用于本案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项原则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早见于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以此保护被告人得以充分行使上诉权,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或第二审的非最终审判决中的错误。此后,其为许多国家采用。
但是,本案中终审改判的理由在法律适用上还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则案件的审理应该还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即原审法院仍然算一审法院,而不是“第二审法院”,因此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